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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合作廠商開會的我,白痴到下了計程車把衣服「剌」在車內。

問了警廣,等了一陣子。確認沒有好心人後,只好去警察局備案~~~~

平時,東西掉在計程車上,只能說......「送你啦!」因為根本要不回來。

但是這次真的是"公司保佑",我湊巧抄下這台計程車的車號跟駕駛姓名。……因為要報帳咩!

所以,有線索就可以找警察伯伯求救~~

我想,會有人覺得我很白痴吧!因為一件衣服而己,幹嘛那麼大費周張的?!

但!!!

不行唷!咬我呀!= =

其實,正確來說,因為那件衣服,我................才剛買啊!我不甘心啊!

SO,有了車號、駕駛姓名,果然在警察伯伯的幫助下,利用警察局內的系統搜尋一下,果真找到了該名計程車的登記電話。因為不能公開,所以警察伯伯還幫我打電話連絡。(真的謝謝您!)

結果,跟對方連絡上後,就跟對方詢問他平常在哪些地方跑。

果不其然,他跑的點都在我公司附近,所以就跟對方說明,為了不影響他的生計,我們自己騎車去找他。在他沒有載客時、他有閒時、在等待排班時,我們自己去找他。

好笑了!在警察局講是一回事。隔天早上,他竟然主動打來找我,一開口就跟我說,如果要拿到我的衣服,他要跟我酌收一點車資........我昨天原本還心想,如果拿到衣服,要不要包個紅包意思意思一下,雖然衣服其實很便宜,但是這種好人,一定要犒賞一下,讓這樣的美德傳承下去。

ㄎㄠ丶....接完電話,我整個気持ち悪い...

原本想說算了,本來就是想給他一點紅包意思一下,現在既然他開口要,就給他算了。可是愈想愈火。

撿到東西,開口要錢,己經很....。況且東西還不貴重。小時候的公民與道德,學到哪裡去了?況且,不是叫他開過來還我,明明就說好是我們騎過去找他!虧我還好心跟他說,為了不影響他的正常營運,他沒載客又在排班時,不論在哪,我們自己騎過去找他。

沒想到,竟然開口跟我要外套暫存費200元。

這時候,其實要跟大家宣導一下小常識。

如果撿到別人的遺失物,但是沒被發現,也就算了。但是!如果有被發現,還佔為己有的話,是屬於刑法上的「侵占遺失物罪」。

用白話的方式來解釋法律的話,這個白痴司機,當時在警方連絡他時,他己經與警察確認並說出「他車裡的確有一件不是他的衣服,然後是xx色的衣服」並且跟我互相確認過(顏色、裡面的東西等等),so!這己經承認他目前擁有一件「無占有權」之遺失物。

所以,在法律上,沒有該物品之持有權的他,在撿到遺失物時如果沒有去警局(或警廣)等報告並交付遺失物,而不幸地又有該物品之所有人(也就是本姑娘我),舉證該物品的所有權人確定是我時(在警察局時確認過)。那麼他不還我,就可能涉及「侵占遺失物罪」。

那麼照「侵占罪遺失物」的罰金,應是易科500元以下罰金。

一般來說,大家會以為....蛤?才五百?!嚇小孩唷!

這不會是你想像的那麼少,一般如果沒有指新臺幣的話,應是以「銀元」計,比例上原應是1:3<新臺幣>。所以是500*3=1500

蛤?!也才1500?!如果你也這樣以為,不用擔心著說,完了!要是掉更貴,不是要不回來了?!

但是呢,要注意唷!那是小時候背的比例,在民國94年時,法律己經改了。是以<30倍計算>,所以比例上變成了 1:30。


所以猜是多少~~~

另外,刑法的「侵占遺失物」是屬公訴罪,對原告來說是比較有利的。而且一旦成立且定案,刑事責任是一輩子的一個記錄。

後來,我雖然還是請了ㄚ哲帶錢給他。但是,這個小小的法律常識,我還是在ㄚ哲出發後,很不爽地打電話給他,好好地教育了他一下。所以當看起來很像警察的ㄚ哲同學,要拿錢給他的時候,他根本不敢拿。

這時己經不想探討,是因為一、我在電話中跟他說,衣服我不要了,因為他的行徑,只好被迫我上警察局報案,控訴他因為侵佔遺失物,<之前說過,我己經備案了>所以我可以提起告訴。另外,請他千萬不要亂丟我的衣服,現在丟掉還會外加惡意毀損。所以我很客氣地請他想清楚,有沒有空跟我一直跑法院。我是不介意花這些時間的。我很認真的說,我真的很客氣地說出他可能犯下的罪行。

或者是原因二、ㄚ哲一身統統都是警察的裝扮,嚇到他,所以他不敢拿?!

總之,我們還是把錢給他,因為必竟,至少東西沒丟,不想計較。另外,因為我在電話裡頭,實在太正義澟然了一點,他有點被我整個唬爛到。不過,江湖人果然是很厲害的,他跟我說,拾得人不是可以要求跟所有人獲取一些報酬不是嗎?(自己可能會犯的罪沒背好,可以獲取好處的法律倒是記得挺清楚的,這是天性嗎? = =|||)

唉~~~是有這個法律沒錯,但是前提是,他要去警察局等相關單位備案且交付物品後,所有人認領時,他則有權利請求所有人給他30%內的報酬。但是,他...........沒去報備呀!!是你祖媽我,等了你一天半以後,我去報案才找到你的。

所以立場根本不一樣,在我先你一步在警察局備案(我給你一天半的時間了)。你己經是屬於"有意"不法侵佔遺失物了。先生!!

其實我還真的蠻認真的解釋給他聽,希望可以感化一個,連撿個衣服都想到錢的司機.....= =+

所以,我還是給了他錢,但那是用來讓我自己看開台灣人現在的價值跟道德觀。

下次,就希望我丟掉東西的時候,不要讓我記得車號。不然,我真的想告看看。

你就送政府一萬五,我補貼你二百元。....啊~~恁講,厚不厚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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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ibyl071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